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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途径和比较

        中国的企业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第二、 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申请人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第三、 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方式: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注册的程序:
   
      1、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2、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
   
      3、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4、国际局将注册文件直接寄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则寄给代理人。
   
      补救措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员国驳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二、 共同体商标注册(以下简称共同体注册)
   
      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
   
      共同体成员共有十五个: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这一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
   
      *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注册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然而,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2、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三、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
   
      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16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系原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
   
      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注册的程序:
   
      1、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居民代理。
   
      2、申请受理后,注册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3、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
   
      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
   
      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 对基础注册的要求
   
      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国际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欧共体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非知注册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五、 三种注册方式的优缺点: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共同体注册的优点:
   
      1、注册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A、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
   
      B、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使用
   
      C、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2、共同体商标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体商标续展的费用也低得多。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陷:
   
      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1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15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相对来说,因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无自己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因非知注册要求使用法语,对于国内的申请人来说,增加了申请注册的难度。
   
      六、逐一国家注册(单个国家注册)
   
      单个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除马德里国际注册之外的单个国家商标注册不同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其程序更繁琐。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及实行的商标注册程序一般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而有些则使用“注册在先”原则。注册所需的整个周期各不相同,一般时间与我国也相差无几,短的需一年左右,长的则需5-6年。所以,如果对于想要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事业单位,需提前在其贸易出口国进行注册,否则其商标得不到保护。另外,各个国家的商标使用有效时限各不相同,且使用过程中的要求也不相同。
   
      通常,递交一份国外商标注册申请,需另提交一份商标委托申请书和十份商标图样。但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商标注册程序,有些国家又需要申请注册人委托其本国商标代理人代理一切商标注册事宜,有些国家又需要申请注册人所属国家外事处的公证认证。在大多数国家,即使你的商标还没在本国注册,也可以提交申请;而有些国家的商标注册,则必须基于本国商标注册。
   
      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有:英国,美国,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土登,马拉维,马来西来,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利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棗多巴哥,突尼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新西兰,乌干达,扎伊尔,赞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象牙海岸,达荷美,加蓬,上沃尔特,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乍得,多哥)。

   


国际注册注册费和规费表

        商标国际注册费和规费表
   
      1.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           瑞士法郎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2)a))
       1.1.1.非彩色图样         653
       1.1.2.彩色图样          90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
       注册费(协定第8条2)b))      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
       (协定第8条2)C))         73
   
      2.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i))
       2.1.1.非彩色图样         653
       2.1.2.彩色图样          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
       2))ii)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下面2.4)的缔约方
       (见议定书第8条7)a)i))       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iii)),指定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见下面2.4)及议定书第8条7)a)ii)。      73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l.l.非彩色图样        653
       3.l.2.彩色图样         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费         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册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1)b)):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     77+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 20+4(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朗,则无需付费。
   
      5.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定生效之日到该国际注册终之间的这一时期:
   
      5.l.基础注册费        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时间)。           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书第8条7)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续展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        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有效。       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变更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         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    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务的删减,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            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  150
   
      8.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国际注册簿的摘要(详细的摘要)。
       三页以内                 155
       三面以上的每一页             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复印件组成的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
       三页以内                 77
       三页以上的每一页             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资料。 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    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页        5
   
      9.特别服务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

   


马德里体系的优缺点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国际商标申请人可仅需直接向所属国商标主管部们提出申请,不必再委托其他国外的商标代理人或组织办理;申请人仅需用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书(在我国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因此,费用低廉。
   
   
      3、时间快捷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上述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因为《马德里协定》最先是由实施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限制了一部分实施商标使用原则的国家的积极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目前只有50多个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是什么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个,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应附上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这里应提醒申请人注意,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既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又不浪费时间,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有哪些

        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分别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